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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康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
2020-12-31 14:45  

安康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安康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(简称安康学院侨联),是校党委领导下的由本校归侨、侨眷及经组织批准加入的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,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本校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。主管单位是校党委统战部。

第二条 安康学院侨联以我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,坚持以人为本、为侨服务的宗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,代表和维护我校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,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。

第三条 安康学院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国内海外工作并重,老侨新侨工作并重,积极拓展海外工作和新侨工作,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团结全校归侨侨眷的智慧和力量,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 安康学院侨联是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基层组织,业务上受省侨联指导。

第二章  任务

第五条 引导和组织广大归侨侨眷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第六条 密切联系学校归侨、侨眷,全心全意为归侨、侨眷服务,关心他们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,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,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。

第七条 充分发挥归侨、侨眷的独特优势,广泛动员归侨、侨眷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,鼓励支持他们加强与海外侨胞的联系,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。

第八条 开展社会服务活动,组织学校归侨、侨眷及海外留学人员为陕西省、安康市的发展和海内外文化、学术交流服务,积极向各级政协、人大推荐委员和代表,为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九条 凡本校归侨、侨眷、侨属,承认侨联工作细则,经自愿申请,或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,部分留学归国人员可有条件成为会员,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安康学院侨联会员。

第十条 会员有权利参加侨联组织的有关活动,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,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,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工作细则,维护侨联声誉,贯彻执行侨联决议,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。

第四章  组织

第十二条 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侨联委会。

第十三条 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侨联委员候选人由校侨联、校党委统战部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经民主协商或通过特邀方式产生。委员会由归侨、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加入侨联委员会。

第十四条 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;

(二)选举和免去侨联委员;

(三)听取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著名人士担任侨联的荣誉职务;

(五)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,决定侨联其它重要事项。

第十五条 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由上一届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。在特殊情况下,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。

第十六条 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第十七条 本会的委员会由主席1名、副主席1名、秘书长、副秘长各1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;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五年,委员可连选连任,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
第十八条 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

(三)筹备召开代表大会;

(四)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;
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。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,如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时,可召开特别会议。

第二十条 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,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,处理日常工作。也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,另定主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。

第五章  经费

第二十一条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学校支持的活动经费;

(二) 会费收入及海内外个人及团体的捐赠和资助;
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二条 经费使用:

(一)本会的会务工作;

(二)组织会员参加学术活动、联谊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;

(三)本会的日常开支。

第二十三条 本会设专人管理财务,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,接受委员会监督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本工作细则经安康学院第一次归侨、侨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 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安康学院侨联委员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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